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6/12 来源:工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通过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不断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高校民主建设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和教职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中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章程》等法律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也是学校领导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重要渠道,是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也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个人的利益关系,尊重教职工主体地位,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民主公开,积极推进学校民主建设,促进学校现代大学建设。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认真履行职责,关心学校发展,热忱为教职工服务,具备较强的民主参与能力。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各二级单位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须至少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推选出组长。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超过半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换届选举或届内补选时产生的教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对其代表资格进行调整: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本学校,其代表资格自调离之日起自行终止。学校内部调动一般应予保留。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自离退休之日起自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留用察看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公职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因各种原因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原选举单位向执行委员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经同意后,撤销其代表资格。

(六)其他应当调整代表资格的情形。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上述情形的,原选举单位应报执行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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