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7/1 来源:教务科研处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履行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  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 二 章 人 员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和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五级副教授) 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平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

(四)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系(部)委员名额,经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等程序产生,校长聘任。

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特邀委员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与科研处合署办公,配备秘书长1名,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表决同意后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运行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纪、违法及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 三 章 职 责 权 限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秉公办事,对在校学术委员会内部讨论的相关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和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表决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教学、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术(科研)机构设置方案,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建设及发展规划,大型科研设备购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

(三)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六)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七)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五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学校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特聘(客座)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骨干教师和学术技术带头人人选、各类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立项;

(三)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四)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可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校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 四 章 运 行 制 度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随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 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其他投票方式。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议题相关人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校学术委员会对于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为五个工作日。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表决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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