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9/8 来源:学生处

为切实维护学生权益,体现教育的科学化、法制化、人性化,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  诉

第一条  学校各部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后,受处分学生认为学校处分有违规或不当以至损害其权益者,有权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  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因不可抗拒力,由申诉人说明情况后,申诉期可延至不可抗拒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

第三条  申诉要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书要写明以下事项,并由申诉人签名,内容如下:(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院(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申诉的事实及其理由。(四)证据。(五)具体时间。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申诉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的同时,向原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处分依据及对申诉的答复,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自行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并告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  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及相关材料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权对学生的申诉直接处理。

第六条  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  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以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的申诉,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提交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做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  申诉人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  复  议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于1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在复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学习,遇考试可以参加,但若复议决定维持原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复议不公开进行,相关人员需到会说明,复议内容涉及个人隐私或单位机密资料的,应予保密。

第十二条  复议决定书内容:(一)申诉人个人信息(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复议决定单位。(五)具体时间。复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和原处分单位。若无法传达至申诉人本人,可以在校内公告生效。

第十三条  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相关人员及事件涉及司法诉讼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立即中止复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复议。

第十四条  复议决定做出后应立即执行。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或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申诉。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处工作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团委工作人员、保卫工作人员、各院(系)一名政工人员和学生会两名成员组成,学校主管领导任主任。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年一届,成员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委员应亲自参加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开会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所有决议均需参加会议的委员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与该申诉有关的,应实行回避。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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