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

发布时间:2023/9/8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参加军训、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创新创业、社会实践、挂职锻炼、交流交换、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三)处分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集体讨论,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应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管理制度,根据行为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既往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校及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六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或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如实陈述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或主动配合违纪调查且对调查取证有贡献的,可从轻处分;

(二)受他人胁迫或诱骗,或者因过失违纪,且认错态度好,可从轻处分;

(三)能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四)主动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应当受到处分的问题的,经查实的可减轻处分;

(五)其他应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违纪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串供、无理狡辩以及防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同案人员或打击报复、威胁、恫吓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三)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调查处理行为的;

(四)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组织、策划)者;

(六)殴打劝说人员者;

(七)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的;

(八)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及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办法的;

(十)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条 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享受奖学金者,在受到违纪处分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奖学金;

(二)受到处分后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荣誉奖项和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三)享受助学贷款和助学金者,按助学贷款和助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受严重警告(含)以上处分的校、院、班级学生干部,均撤销干部职务;

(五)凡属考试作弊处分者,当次考试成绩记零分,并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节 打架斗殴的行为和处分

第十七条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

(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动手打人的行为: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涉案价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涉案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500元(含5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协助盗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

(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节 使用网络的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或法律、行政法规等;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使用互联网络发生的下列违纪行为,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二)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教唆犯罪;

(三)利用网络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淫秽书刊、音像制品;

(四)利用网络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利用网络实施诈骗或帮助他人实施诈骗;

(五)发布具有威胁性、不友好、侮辱他人的信息,或捏造事实有损他人声誉的信息;

(六)复制和使用网络上未公开和未授权的文件,或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七)散布计算机病毒,破坏网络资源和他人数据,或其他恶作剧行为。

第七节 违反考勤制度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和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考试纪律,未构成作弊,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构成作弊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集体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考场纪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学生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除予以相应处分外,其成绩无效,作不及格处理。凡情节特别严重,或累计两次违反考场纪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试时有下列情节之一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未按考试规则要求将书包、书籍、笔记、通讯设备等交到考场指定地点并不听劝告;

(2)发现考场内或者考试设备处可以得到与考试答案相关的信息而未向监考老师报告;

(3)协同他人违反考试规则、考场纪律。

2.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或公式抄写在桌面上、藏在试卷下或课桌内等处;

(2)在考场内相互传递或交流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行为;

(3)在考试中,凡采用抄袭或拷贝等各种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资料等。

3.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偷窃试卷或采用其他各种手段窃取试卷内 容;

(3)使用通讯设备团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

4.其他被教学主管部门认定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与相应的 纪律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 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严重警告 及以上处分;

(四)不遵守教学秩序,有无故旷课行为者(包括学院组织 的晚自习),根据一学期旷课时数分别给予处分:

1.一学期累计达6-12学时,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达13-20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累计达21-3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累计达31-4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累计达41-5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累计达51-60学时,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累计达61学时以上或连续旷课两周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按自动退学处理。

(五)旷课一天计6学时,迟到、早退3次计1学时。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违反学校实习管理规定和实习单位管理制度,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节 其他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偷窥、偷拍或传播他人隐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离岗)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仿造各种证明、证件或代用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私刻伪造公章、伪造老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因不满学习成绩评定、就业事项、评奖或处分结果等,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和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各有关部门要进行批评或纪律教育,加强教育转化工作。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实事求是,做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十三条 留校察看处分和开除学籍处分由所在二级学院向学生处报送学生违纪事实、原始材料、佐证材料、并附处分建议,由学生处或教务处(教学、考试违纪)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教学、考试违纪情况报分管教学校领导签署意见),由校长审定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或授权的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学校发文,下达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 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授权各二级学院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各学院应当及时将处分材料(含处分决定、原始旁证材料等)报学生处备案,记过处分由学生处发文,下达处分决定(教学、考试违纪需由教务处会签)。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发生的违纪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学生所在学院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整理证明材料。

违纪行为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职能部门负责调查违纪事实,违纪行为不属于职能部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在调查清楚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将学生违纪材料的原件送交学生处,复印件根据处分等级送交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会议讨论。必要时可由职能部门和有关学院联合调查,认定学生违规、违纪事实。

第四十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在学生处收到违纪材料的一个月内作出。进入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程序的案件,在公、检、法等部门的处罚决定下达后的一个月内作出。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违纪、违规事实,处分的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申诉的权利、申诉期限及受理的申诉机构。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被处分学生本人,被处分学生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字;学生不在校,处分决定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校可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公告方式送达。统招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处分生效后3天内必须办理离校手续,其档案等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及校法律顾问组成,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第五十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生违纪处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条的申诉

第五章 违纪处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五十三条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六个月;严重警告,八个月;记过,十个月;留校察看,十二个月。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次违纪的,处分期满后,原处分自动解除。

第五十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应届毕业生可为半年,察看期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校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原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学校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按规定结清有关费用,学生返程路费自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所称以上,包括本项。“以上处分”为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相近条款处理,其他规定若与本条例相冲突,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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