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本站

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是国家利用金融手段推出的资助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项重要举措,体现了国家、社会对高等教育事业和青年一代的重视和关心。该政策的出台对支持教育体制改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提高全民族素质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以及《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通知》(教人〔2006433号)、河南省教育厅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助〔201314号)文件要求,各高校必须成立专门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管理,保证系统、规范、稳妥、高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政策,一方面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度过生活难关,顺利完成学业,充分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尽量做到不让学生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同时,培养大学生自强不息精神、使之成为社会有用人才,推动高校学生素质教育改革的进程。

二、组织领导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在我校的顺利实施,我校将成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该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各二级学院也相应成立助学贷款管理小组,由各二级学院学管助理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各二级学院班级内学生干部组成,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贷款资格审核。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处,设主任一名、资助工作专职人员1名,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对学校助学贷款各项制度的起草和制定,组织各二级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小组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

(二)按期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院年度申请报告;

(三)按时将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报送经办银行;

(四)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协议;

(五)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发放、回收,并协助经办银行催放贷款;

(六)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有关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情况(包括学生的就业、升学、休学、退学等)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七)负责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八)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内奖助学金制度的制定及评定和发放;

(九)校内勤工助学工作;

(十)办理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对象为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二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的确定

第三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我校的总贷款额度和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向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申请划定。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济困难学生可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具体操作和需提供材料如下:

1.预申请当年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学院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个人承诺此表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同时向学院提供参加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所需支撑材料,并当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2.当年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http://www.csls.cdb.com.cn,完成网上注册、申请贷款,并导出打印《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由申请学生本人签字。

3.提供本人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在校生为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4.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5.续贷的学生需要填写续贷声明(认真总结陈述一年来的思想、学习进步情况,不少于100字),并每年不少于2次的登录系统维护信息;

6.贷款银行、省资助中心及校资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及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资助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三)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根据要求认真填写《审批表》。

(四)二级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以上表格的合规性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学校资助中心对审查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并上报省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五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二级学院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省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七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账户、制作银行卡或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由学生在申请贷款时自行选择,贷款期限一般为学制加15年,但最长不超过22年,每个学生的每笔贷款期限具体以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准。

第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202011日起,新签订合同的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30个基本执行。

第十条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计付,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正常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对正常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的通知,于每年末将我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息、罚息等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财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资助管理中心,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足额准确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预算。

第十四条 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省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应由省资助管理中心汇集的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到省资助管理中心。

第七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校资助中心提出展期和贴息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校资助中心审查同意后,由省资助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校资助中心为其办理展期和贴息手续。(2015年及以后新签订合同不再进行贷款展期,但可申请贴息)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六条 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由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继续贴息。省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借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借款人在贷款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将提请省资助中心和经办银行终止贷款的继续履行,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生贷款本息等措施。国家助学贷款终止后,不再恢复。

1.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

2.借款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有酗酒、吸烟、赌博、大吃大喝行为的;

4.贷款期间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者,如购买计算机、高档手机等;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者;

6.其它违反规定的行为。

有关部门必须在校资助中心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学籍管理等相关部门未征得校资助中心同意,为贷款学生办理转学等相关手续造成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一个贷款学生建立业务管理和诚信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台账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须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二级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采取相关措施。

第九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贷,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还清的做法。

第二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的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一)毕业后固定联系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复印件;

(二)固定联系人单位证明(身份证明);

(三)固定联系人承诺材料;

(四)贷款银行、省资助管理中心及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五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一次或分次还贷。

第二十六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贷中心,由学生资助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第十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违约学生的约束机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五)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帐户扣收);

(六)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必要时可进入司法程序,促使学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第十一章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部门和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条例相悖规章自行失效。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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