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本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或突发重大变故,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施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减免范围仅限学校统一收取的学费,不包括住宿费和学校有关部门收取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减免款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学校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减免对象及金额
第六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一)无经济来源、未获任何资助的孤儿、残疾学生;
(二)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父母残疾、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主要来源为救济金的学生;
(五)因重大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不可抗突发性情况或其他符合政策性学费减免的学生;
(六)学校认定为其他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七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五)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及正在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的学生不具备申请学费减免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学费减免共分为三个等级:一等为全额学费、二等为5000元,三等为3000元。
第三章 减免程序
第十条 学费减免按学年办理,学生每次仅限申请当学年的学费减免。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办理程序:
(一)学生本人申请
学费减免工作每学年开展一次,学年初,学生提出申请。凡符合条件申请学费减免学生,应按照要求提交相关证件、证明照片。按照时间要求提交报送材料,逾期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一律不予补报,视为自动放弃。学生提交材料包括:
1.《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减免学费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中应写明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人口、收入,老弱病残、个人在校表现等情况;
2.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法令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件照片;
(2)持有残疾证、低保证、低收入证、建档立卡等证件照片;
(3)无孤儿证的父母双亡学生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及户口本家庭成员照片;
(4)单亲家庭学生提供户口本(首页、户主页、其他亲属页、本人页)照片和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5)其他因自然灾害、突发状况、身体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等其他特殊情况。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民政或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情况证明
(6)长期患病材料需提供长期看病收费正规票据且金额较大。
(二)学院初审
通过班级评议等方式对学生日常表现和生活情况进行考察,结合班级评议和学费减免条件初步确定减免等级并在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上报学生处。、
(三)学校审核
学生处负责汇总、整理各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意见,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不予通过。
(四)校内公示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后,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五)学校审定
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学费减免资格,并责令补齐已减免学费:
(一)无故未按规定缴清应缴学费余额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三)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校内相关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原《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