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3/9/7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河南省有关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贷款银行是指为河南省高校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

第二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可向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向户籍所在县(市、区、旗)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咨询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学生同一学年内不能同时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对象为我校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当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家庭确实存在经济困难;

()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承诺被批准贷款后,依法签定贷款合同,正确提供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有效联系方式;

()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学校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并在代理银行开立活期帐户;

()符合学校和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可选择学住费和生活费,每个学生的实际贷款金额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第五条 高校助学贷款的申请及审核程序:

()学生申请

每年的6月份学生向学院提交高校助学贷款申请书(800字左右、稿纸手写,标题“高校助学贷款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及表现等,申请书最后右下角签名+时间)。

()学院初审

各学院资助工作小组通过电话或实地采访等方式对学生贷款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将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汇总报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学校复审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贷款学生进行复审。组织审核通过的学生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提交贷款申请,提交相应的纸质版材料,并在系统内填写并导出《贷款申请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以下材料:

1.高校助学贷款申请书(稿纸手写)

2.《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3.贷款学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复印件

4.贷款学生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正反两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5.贷款学生联系人(原则上为亲属关系)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6.《贷款学生联系人知情承诺书》

7.《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在贷款系统里申请后导出)

8.未成年学生需监护人签订《法定监护人同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证明书》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审核通过的学生名单在学校官方网站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会隐去学生隐私信息)并报至河南省学生资助中心和贷款银行审批。

第六条 学生申请高校助学贷款需与家长/法定监护人沟通协商,申请一旦经学校审核报至省资助管理中心后,没有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允许退出贷款申请。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我校录取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向自己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申请。具体需提交的材料及流程以当地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为准。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与贷款发放

第八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贷款银行的审批结果,向各学校发放《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申请表》,由各学校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对其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后汇总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九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贷款银行和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对合同和借据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后上报,申请拨付贷款。

第十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接到贷款后,通知代理银行为贷款学生建立个人帐户、制作银行卡和存折,并按要求发放贷款。

第四章 贷款的计息、贴息与风险补偿金的划拨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学生的利息从贷款到账之日起记付,其中标准学制内的利息由相应财政渠道支付,标准学制之外的利息及因违约等原因造成的罚息由学生自付;

()一般情况下,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当年的71(1);

()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建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

()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对标准学制内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对应由学生自付的利息和罚息,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知代理银行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代扣。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根据相关规定将风险补偿金列入当年我校部门预算。在每年1030日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出的划拨风险补偿金的通知,将风险补偿金按时划转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五章 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四条 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校审查同意后,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其贴息方式不变,学校和贷款学生应当对所贷款项继续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 借款合同为约束有关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学校各部门应当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验证同意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章 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每个贷款学生建立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诚信记录等。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按照上级统一要求做好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建立助学贷款管理台帐和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及时准确做好资料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当建立简明实用的贷款学生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贷款审批表复印件、学生诚信记录等,并做好贷款学生信息一览表的登记、上报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教育、指导、监督学生合理使用助学贷款,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以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回收贷款。

第七章 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学院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借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但应提前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帐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借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将按年度把学生还款情况及时通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亦应按年度积极向代理银行了解学生还款情况,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八章 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校和贷款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及国家助学贷款网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在校园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篇: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管理办法(修订)

下一篇: 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 校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