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11/28 来源:本站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举办者、管理者、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校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学校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理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学校的财务工作在理事长的领导下,由校长协助,并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处分设会计科、出纳科和预算管理科。

第七条  学校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或审定有关重要财经决策事项,其中有关学校的重大财经问题还须上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学校应按照规定和需要配齐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财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资格和能力,财务机构负责人应由具有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机构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内部牵制制度。财会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安排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学校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时间让财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

第九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归属财务处统一管理,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事项,应当事前征求财务处意见。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校预算由校级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原则。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以收定支,校级预算和各部门、各单位预算必须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2.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的原则;3.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正确处理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第十二条  预算的编制方法。预算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编制预算时既要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又要根据预算年度的收支增减因素,测算收入预算;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与财力

能力,测算支出预算。校级预算由财务处负责牵头编制,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由各单位及相关部门自行编制并报财务处汇总审批、执行。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报批程序。预算由学校按照教学经费,办公经费两大经费体系的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校年度预算应在每年的12月完成编制,并上报校长根据上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审定,报学校理事会批准。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理事会一般应于每年开学前批准年度预算方案。若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有权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况,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十四条  预算控制。各部门主要领导是财务预算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预算责任制,落实各部门、各岗位的责任。各部门要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部门。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财务预算控制措施,并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和管理,定期分析通报预算执行情况。收入预算是学校事业的经济基础,在预算执行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将预算收入按时限、按规定要求及时足额催缴入库;支出预算按季度申请拨款、按月执行,学校要定期通报各院系、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无特殊情况严禁超预算进度执行、严禁超预算支出、严禁超预算开支。

第十六条  预算分析以学校规划完成情况、投资计划完成情况、经费收入预算完成情况、经费支出情况为主要内容。各部门要建立年度预算分析制度,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分析。针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差异,制定解决问题、纠正偏差的具体措施。

第十七条  预算考核。学校将各部门的主要财务预算指标纳入部门及其领导的年度经营目标考核。年末,学校根据审计后的财务决算报告,按照学校考核办法的规定,对各部门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  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校长调增或调减预算,经学校理事会的批复后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二十条  学校应严格按照发改委备案的标准和范围收取费用,并实行收费公示制,严禁乱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费及住宿等杂费;国家拨款收入,国家拨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费用(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另行收取的费用。

(二)收入管理的要求

1、必须按标准取得收入。

2、各项收入应按规定严格管理。

3、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纳入财务核算,不得设立“小金库”或“账外账”。

4、各项收入要统筹考虑,综合安排,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5、根据收入类别,合理设置明细账,并及时、准确地记账,防止收入流失,提高核算的准确性。

(三)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的各种款项统一由财务处或由学校授权的部门收取,其他部门或人员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

2、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处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处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3、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费和减免

(一)学生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后,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学校相关制度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退费应先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有关学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凭书面申请、缴费收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财务处办理退费手续。

(三)根据学校奖助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学校可给予不同程度的学费减免。但住宿费、代收费等不予减免。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内容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以及与教学相关的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是指除教师以外的理事会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及其他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中的其他费用。

学校某些费用如果属于多项业务活动或者属于业务活动、管理费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类活动的,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严格按照每年初由校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执行。超预算支出部分,报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

第六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涉及现金、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的经济业务称之为货币资金业务。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设出纳岗位,出纳岗位和会计岗位相互分离。出纳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支付结算办法》进行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批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凭证,出纳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货币收支业务。出纳对会计凭证有最后审核权,对有疑问的会计凭证出纳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出纳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应严格做到逐日逐笔登记、日清月结、定期盘点、账账相符、账款一致。

第三十二条  出纳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每月末按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应跟踪落实。银行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是财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期末应作为会计报表必要附件归档保管。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现金安全,同时又不影响现金合理使用,日库存现金量以3至5天的零星开支为标准。各部门需要大额现金(超过¥10,000元)时,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均不得以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财务规范的票据、字条等充抵现金。

第三十五条  出纳不得坐支现金,不准挪用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更不准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第三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唯一的货币资金管理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私设小金库、截留各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备用金制度,管理职工因公借款或其他内部往来款项。职工因公借款最大现金支付限额为¥10000元(特殊情况经校领导同意特殊办理),物资采购金额超过¥5000元必须以汇款方式结算。

第三十八条  出纳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妥善保管和谨慎使用印鉴(印鉴卡及各类印章),并认真保管保险柜钥匙,不得遗失。

第三十九条  出纳应每日编制“现金流水日报”,使财务领导及时掌握资金动态。每日业务终了,出纳应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财务处每周应指定专人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并及时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总账,做到账款、账账相符。如出现现金长款或现金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确认为短款的,应由出纳人员负责赔偿,长款应挂账处理,不得以长款抵补短款,不得用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四十条  出纳人员应做好支票签发管理工作。签发支票时应填写日期、金额(限额)、用途,不准签发空白支票。

第四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建立银行支票使用登记簿,详细登记每笔银行支票的领用时间、支票号码、用途、金额、领用人、收款单位等。

第四十二条  出纳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四十三条  出纳不得单独办理收付业务,必须严格按照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并及时准确入账。

第四十四条  财务处应对各种现金性票据(支票、汇票、收据等)建立保管领用程序,严禁一人独自管理。

第四十五条  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严禁将所有印章存放在一起。

第四十六条  建立财务专用章使用登记簿。对非日常财会业务使用财务专用章的情况,由各部门、院系负责人签批并在登记簿上填明时间、办理内容、经办人、签批人等。

第四十七条  每日业务终了,银行预留印鉴(印章)与各类空白银行票据必须按指定存放点分开保管,防止遗失和被盗用。

第七章  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四十八条  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后,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四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达到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60%时,不再进行提取。

第五十条  各种基金的使用必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理事会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五十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五十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票据、应收及预付账款、存货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流动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对库存现金及银行存款应当日清月结,按规定使用单位零余额账户。

学校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逾期尚未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及时组织催收;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随购随用的存货,领用时列入支出,不作存货管理。需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  非流动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待处置资产损溢等。

第五十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

学校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无明确规定的,学校应根据固定资产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分类使用年限或预计总工作量,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校支出。

第五十  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国有资产动态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登记、资产与财务有效衔接制度,对于新增的资产,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验收手续,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十  学校应当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清查,或不定期抽查,保证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六十  在建工程是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工程包括新建以及为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寿命而发生的改建、扩建、修缮工程。

学校应当制订本单位的在建工程财务管理办法。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六十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合理计价,及时入账。

学校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校支出。

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收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校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通过(金额较大的对外投资还应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并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学校以实物、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外提供担保,对外提供担保应当按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已有配置标准的,严格按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六十  学校处置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规定限额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重大资产处置事项,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规定限额以下资产处置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十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招标。国有资产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第六十  学校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取得的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缴入国库,统一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

第九章  负债管理

十八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十九条  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该类款项的管理原则为按实收取、按实支付、多退少补,不能有结余。

十条  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十章  财务清算

十一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或校理事会决议,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十二条  学校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业务主管部门、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十三条  学校的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业务主管部门、校理事会或其授权机构的审核批准,分别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校理事会及其他有关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十五条  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支出、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六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及校理事会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报告的内容包括学校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

十七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具有两方面作用:一是查证作用,主要是查证某个会计事项的具体处理过程是否正确的书面证明;二是史料作用,主要是总结学校事业发展和财务管理经验与教训的重要资料。

十八条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一是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预算报告、决算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文字说明,二是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工资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十九条  会计凭证经会计人员审核录入计算机入账,经复核人员复核无误后,按照凭证编号顺序连同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及时装订成册。

十条  为便于查阅,装订成册的会计凭证应在封面上注明凭证所属日期、册号、种类、张数和起讫号数等。

十一条  大量原始凭证需要单独装订另外保存的,应当在有关记账凭证中加以注明,以备查证。

十二条  活页账簿、人员工资明细资料及银行对账单按年度归类装订成册,在封面上注明账簿名称,在扉页上注明单位名称、账簿名称、所属日期,加盖记账员名章、会计主管名章、单位财务章,移交专职档案员一并保存。

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其他磁性介质、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的会计数据,要做好防消磁、防火、防潮湿和防尘工作,重要的会计档案应备双份,分别存放在档案室及财务处两个地点

十四条  会计软件全套档案资料以及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按国家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采用磁性介质保管的会计档案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利用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阅,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办理登记手续,并及时收回原件

(一)本学校人员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应当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由会计人员陪同查阅。查阅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财务处。

(二)外单位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主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填写会计档案借阅登记表,并在指定地点查阅。查阅会计档案时,不能拆散原卷装,不能在会计档案上做任何记录、标注,更不能抽换会计凭证和账页,需要复制时,要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并在复制完成后立即交回原件。

(三)上级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因工作需要检查、调阅和复制会计档案,需经主管领导和财务处负责人批准,由会计人员办理借阅手续,并陪同检查。

(四)所有会计档案的检查、借阅、复制,必须有完备的登记手续,借阅过程中不得非法涂改、毁坏和对外扩散,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十三章    

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件

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注

会计凭证



1

原始凭证

30年


2

记账凭证

30年


会计账簿



3

总账

30年


4

明细账

30年


5

日记账

30年


6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7

其他辅助性账簿

30年


财务会计报告



8

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10年


9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永久


其他会计资料



10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0年


11

银行对账单

10年


12

纳税申报表

10年


13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14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5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6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防止资产积压、浪费,减少资产损坏。财务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 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各单位、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一)认真学习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修订学校资产管理办法。

(二)定期清理校内资产,更新台账,做到账物相符。

(三)负责新增资产的登记工作。

(四)负责报损、报废资产的申报、登记工作。

(五)负责转移资产的申报、登记工作。

(六)负责丢失、损坏资产的索赔及追责。

(七)主动做好偶发性、临时性和突发性工作。

二、  资产内容

(一)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八大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及档案;家具及用具;运输工具;低值耐用品。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按照教育部制定的明细目录分类。

(二)非固定资产

1.各类办公用品、学生实验用药品、器皿等。

2.学校正常维修购置的材料、配件及其他物品。

3.体育教学用各类易损器材。

三、  资产管理

(一)资产管理与组织分工

1.学校资产归由后勤处统一管理。后勤处具体负责资产的添置、保管、维修、清理、登记等工作。

2.学校后勤处应配备一名专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资产的验收、保管、清理、登记等工作。

3.各单位、各部门和辅导员要对本部门本班级的资产负责,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和资产安全。辅导员为本班级(寝室)资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日常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资产的购买、登记与领用

1.资产的购买审批程序制度

学校各部门因教学、办公需要购买设备及物品,应按《物资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完善相关采购手续,由后勤处采购人员负责购买,使用部门到后勤处保管室办理出库手续,领取物品。

2.资产登记中要依照规定,正确分类,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

3.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出售单位的账面原价、调拨价等记帐。                                                                  4.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中实际发生的工资、材料费用全部成本记账。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提供的价值凭据记账。

6.资产管理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

7.特殊情况如办公、教学需要进行资产调整,经分管后勤校长同意后,有关负责人须经后勤处办理变更手续。

8.学校自有经费购买的资产应与使用公用经费购买的资产分开单独登记备案。

(三)资产的清查

1.学校自有经费购买的资产应与使用公用经费购买的资产分开单独登记备案。

资产以学期为一阶段。后勤处根据学校自有经费购买的资产应与使用公用经费购买的资产分开单独登记备案。

规定的配备设施目录,每学期初负责资产配发、登记工作,学期末负责资产核实清查工作。

2.资产使用人对后勤处配备的设备、用品目录单要验收签字,并负责日常使用管理,保证一切资产的安全。

3.后勤处和水电、电教设备维修人员对各院系、各部门资产要执行平时与集中相结合的维修制度。集中维修在寒、暑假进行,平时保证办公、教学的正常使用。

(四)资产的报损与报废

1.学校资产报废,应由各单位、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后勤处工作人员及技术人员做出鉴定,经确定无修复价值后,经有关人员上报,后勤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方可报废(填写物品报废申请单)。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理事会批准。

2.低值耐用品做到节约和爱护使用。如有损坏,及时到相关处室报损,然后到后勤处登记

3.报废固定资产残值,不得任意销毁或转给私人,应按合法程序作变价处理。

4.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本着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四、  公物的借用与赔偿

(一)公物私借与借转租制度

1.学校公共资产一般不予外借,因有特殊情况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2.因工作需要借用公物的应出具借据。借用期间因保管不当造成物品丢失的应照原价赔偿,因使用不当造成物品损坏的,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赔偿。

3.私人借用公物,出具借条时应按规定注明借用期限、借用原因,并按期归还。

4.严禁私拿公物,否则按所拿公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扣发工资作为赔偿金。

5.学校教职工携带公物出学校大门必须持有后勤处开具的物品出门证。没有物品出门证而门卫私自放行的,一经发现将视物品价值对门卫以相应罚款,由人事处在当月考核津贴中兑现。

6.非本校人员不得借用本校公物,因情况特殊确需借用的,须经校长批准。

7.私人所借物品超出学校规定期限者,借用关系自动转为租赁关系,从超期下月起,按月从工资中扣除相应的公物租赁费。归还后由公物保管人员通知财务人员从当月起停扣租赁费。

(二)公物损失赔偿制度

1.教室课桌课凳开学时按班级实有人数配备。定人定位、谁用谁管,期末由辅导员按班级清点数量。

2.学生人数增减,学生工作部把班级和增减人数通知后勤处,由后勤处增设或收回桌凳,学生和班级之间不得私自乱拉或自行调动桌凳。

3.发现学生不爱护公物,将桌凳乱刻、乱画、乱拉或人为损坏丢失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损坏程度,实行经济赔偿。

4.电教、语音、实验设备要妥善保管,人为损坏要酌情赔偿;如果丢失要照价赔偿。

5.教室门窗玻璃要保护好。做到:上学开门窗,放学、放假关门窗,由当天值日生负责管理,责任到人。无意损坏酌情赔偿,属责任事故或有意损坏者加倍罚款。

6.在校生对寝室配给的床柜等住宿设备要严加爱护,做到定人定位。无意损坏的酌情赔偿,有意损坏除严加处理外加倍赔偿。

7.全校师生应爱护学校花草树木,不准在花草上拉绳晾晒,有意损坏致使花草树木残损者按原价的两倍赔偿。

8.归还所借公物时,如发现因使用不当而损坏的,根据公物损坏程度酌情赔偿。

9.对非正常损坏的公物,谁损坏谁赔偿;找不到直接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五、  资产管理的监督

(一)学校各级管理人员如果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由分管副校长和校长提出批评,限期改正;造成资产损失或流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二)学校教职工有权对资产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和学校资产的完整与完全进行监督,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确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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