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1/29 来源:本站

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校新生,须凭我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或户籍簿原件、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按本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凭有关证明,提交延期报到书面申请向所在学院辅导员请假,经学院负责人同意签字后可以延期,延期时长不得超过两周。学生延期入学情况由各学院统一汇总,院系负责人签字后,于学生报到结束当日报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备案,凡未予备案者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不予注册学籍。如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经批准延期入学的学生,入学报到后,应于报到当日向招生就业处学籍管理科提交增补学生学籍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方能补注册。

第二条  各学院应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重点进行本人、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档案个人照片和身份证四对照,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学习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入学手续,并当即报告招生就业处予以复审,经复审确实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凡徇私舞弊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一经查证属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15天内,由学生工作部组织学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和学生处组织学生心理状况测评,经体检和心理测评复查,发现身心状况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影响他人健康的新生,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一年。

第五条  新生因个人重大疾病不宜在校学习、服兵役等情况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应于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部队证明),由所在学院批准并报招生就业处学籍科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具有学籍学生所享受的各项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以学年计算,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一周应向所在学院提交入学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所在部队证明),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办理重新入学手续。新生复学手续办理按照《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校学生休学、复学和退学规定》执行。经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新生入学复查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学生应当在规定日期到所在学院办理学期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返校注册者,必须提前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不予注册。各学院应于每学期开学后第三周将本学院学生注册情况报招生就业处学籍科。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本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通过平时对学生的思想品德、组织纪律、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考核进行操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成绩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是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考试、考查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查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和课堂讨论的情况、平时测验成绩以及期终考试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课程考试、考查成绩由教师评定,学生如对成绩有疑问,可向相关教研室提出查阅试卷申请。查阅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生操行评定,主要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组织纪律、行为规范进行考察。学生一般一学期做一次个人小结,辅导员对其作出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学生操行评定和毕业鉴定归入个人学籍档案。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对个别犯有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体育课和体育锻炼是贯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学生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

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的可限期补考一次。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考试、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应事先持有关证明申请缓考,经辅导员同意,由系主任审查,报教务处批准。批准缓考的课程,须在该课程补考时参加考试,缓考补考不及格时可补考一次。凡未经批准缺考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毕业前个人写出补考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补考一次。学生缺课时数、缺作业数或缺实验报告数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试。

第十三条  考试作弊的,除该课程成绩记“0”分外,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对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同意,教务处核准后,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情节严重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按学校规定时间进行。补考成绩按“及格”(60分)、“不及格”(60分以下实际分数)记载。

第十五条  课程的考核方式,由教务处根据课程性质决定,可采取闭卷、开卷或开、闭卷结合及口试与笔试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可通过学校网站进行成绩查询,具体方法见校园网公告信息。学生因参加专升本考试、就业、出国等原因需要成绩单,由学生提出申请,辅导员签字,分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批准后,交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出具。成绩单须按照成绩库中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

第十七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十九条  教务处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成绩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成绩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开展诚信教育,在学籍档案中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予以取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生转专业要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所在系汇总后报学生处。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规模,经教务处处长和学生处处长核准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进行专业变更。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三)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六)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七)跨学科门类的;

(八)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具体实施办法按照《郑州医药健康职业学院转学管理办法》执行。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应当在五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凡因病并经指定医院证明,须停课治疗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一学期内请假、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四)在校期间怀孕,而又不愿终止妊娠的(可休学两年);

(五)因其他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续休,但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以学生所学专业下届继续招生为前提(即有班可复),下届不招生(无班可复)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应提交有关证明,由所在系批准,报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招生就业处学籍科备案,上报省教育厅学生处。

第二十九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后,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须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健康合格,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被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相当年级学习,无班可复的可转入相近专业班级。

(三)对复学的学生,学校要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报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退学处理:

(一)留级一年,又须作留级处理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审查不合格的;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在学校规定的5年内未完成学业的;

(五)未履行请假手续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不论何种原因对学生作退学处理均须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或学生本人带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招生就业处学籍科应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学校有关申诉办法申诉。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毕业班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课程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的学校可发给结业证书。结业一年内,经本人申请,学校准予补考一次。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三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结束时,学籍管理科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当年新生录取数据和在校生学籍注册数据为依据,对学生学业成绩逐一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分别编制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名单,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后印制学历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证书遗失由河南省教育厅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河南省教育厅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就业处学籍科审核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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