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9/7 来源:学生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普通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和《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全日制普通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在校生人数上报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9月份根据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至各院(系)。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各院(系)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小组),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设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
第十条 各院(系)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初评,提出本院(系)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组及校领导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现行管理体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省教育厅。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我校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批准,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主管部门备案批准之日起实行。